为了树立高等教育的办学思想,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效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促进系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一、全面负责理学系教学工作的督促、检查、评估、指导、咨询,完成理学系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教学督导工作必须坚持科学性、客观性、指导性、激励性,必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利于提高教师教学水平、调动教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原则。
三、对理学系的教学工作实施全程监控和督导工作,务必做到严肃认真、严谨有序、深入细致、实事求是。
四、监督系教学工作秩序、课堂教学质量和实践教学质量,检查教学计划的实施。
五、积极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现因材施教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六、定期组织学生开展评教活动,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采用多种形式,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管理水平。
八、必须坚持例会制度,通报督导工作信息,研究督导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九、定期向理学系领导汇报督导工作,与教务处、各系部紧密配合,及时反馈督导工作的信息。
太原工业学院理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