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时,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发生重大失窃事故,应保护现场,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保卫部,组织专案调查。
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原则上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整体损失赔偿。
三、赔偿处理权限
1、损坏、丢失价值在1000 元以下,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2、损坏、丢失价值在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由院、系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3、损坏、丢失价值超出10000 元的,由院、系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审批,报省教委备案。
5、仪器设备赔偿的费用全部上交学校财务,任何单位不准截留。
四、赔偿规定:
1、单价为1000 元以下(含1000 元)的按原价的20%赔偿;
2、单价为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含10000 元)的, 除1000 元以下按20%赔偿外,超过1000 元部分按原价10%赔偿;
3、单价为10000 元以上(含10000 元)的,除按①和②两项赔偿外,超过10000 元部分按原价5%赔偿;
4、照相机、录音机等可作为私人使用的,按原价赔偿;
5、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修复的,按损坏的部分计算赔偿费。修理后,性能和精度下降者,应酌情增加赔偿费。
6、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时,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理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