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系
                         
  • 理学系首页
  • 新闻公告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系部信息
    • 系部概况
    • 规章制度
  • 师资力量
    • 师资概况
    • 大数据教师
    • 数学教师
    • 物理教师
    • 实验教师
  • 教学工作
    • 教学课程
    • 教学制度
    • 教学成果
  • 科研工作
    • 科研制度
    • 科研活动
    • 科研成果
  • 实验中心
    • 中心简介
    • 实验室简介
    • 实验管理制度
  • 专业介绍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党务公开
    • 工作动态
    • 岗位职责
    • 组织活动
  • 学生工作
    • 学工动态
  • 网络课程
实验中心
  • 中心简介
  • 实验室简介
  • 实验管理制度
实验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理学系首页 > 实验中心 > 实验管理制度 > 正文
仪器损坏赔偿制度
时间:2021-07-30

一、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时,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发生重大失窃事故,应保护现场,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保卫部,组织专案调查。

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原则上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整体损失赔偿。

三、赔偿处理权限

1、损坏、丢失价值在1000 元以下,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2、损坏、丢失价值在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由院、系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3、损坏、丢失价值超出10000 元的,由院、系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审批,报省教委备案。

5、仪器设备赔偿的费用全部上交学校财务,任何单位不准截留。

四、赔偿规定:

1、单价为1000 元以下(含1000 元)的按原价的20%赔偿;

2、单价为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含10000 元)的, 除1000 元以下按20%赔偿外,超过1000 元部分按原价10%赔偿;

3、单价为10000 元以上(含10000 元)的,除按①和②两项赔偿外,超过10000 元部分按原价5%赔偿;

4、照相机、录音机等可作为私人使用的,按原价赔偿;

5、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修复的,按损坏的部分计算赔偿费。修理后,性能和精度下降者,应酌情增加赔偿费。

6、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时,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理学系

上一篇:实验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下一篇:实验室主任职责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31号     电话:5616471      电子邮箱:tglxx@tit.edu.cn

版权所有:太原工业学院理学系系    ICP备案号:晋ICP备14003279号    晋公网安备号:14011043007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