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理学系公章是理学系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提高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一)理学系党支部书记负责党政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理学系主任负责行政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三)公章管理员负责公章的保管和公章使用的审核、记录工作。
三、使用规定
(一)理学系的公章主要包括理学系行政公章、党政公章、法人名章。
(二)各类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公章,须经系务会或系领导批准或授权,除系领导及被授权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公章,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理。
(三)严禁填盖空白证明及介绍信等文件。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系领导批准方可盖章;
(四)公章的使用由保管人员负责,严格审批制度。
(五)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系领导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携章随同。
(六)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七)以系名义签定的文件、证明、介绍信等,由系领导审核并同意后方可盖章。
(八)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系领导严格审批,符合要求方可盖章。
(九)公章应及时清洗,确保公章清晰、端正。保管人要严格妥善保管公章,严防随意放置和丢失。
(十)公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及时向系领导报告,并向学校人事处报失。并对遗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若公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向学校报告再申请更换。
太原工业学院理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