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提高理学系教学质量,在学院教学事故及处理办法有关文件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在本科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或过失,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属于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分三类:教育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教学事故分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A级);严重教学事故(B级);一般教学事故(C级)。教学事故的具体类别和级别参照学院教学事故及处理办法有关文件。
(四)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工作,对教学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按照行为性质与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学校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扣发岗位津贴以及行政处分等处罚措施。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系主任或指定负责人报告。系查证落实后报教务处并记入系档案。
(二)一般教学事故由系主任负责认定;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由系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校长审定。
(三)有关教研室负责人或者教学检查人员对已经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其行为按照隐瞒不报的教学事故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学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一般教学事故在本系或本教研室内通报批评;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严重教学事故,学校扣发责任人当年岗位津贴的10%;重大教学事故,学校扣发责任人当年岗位津贴的20%。重大和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进行的各类评优和职称评审。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等行政处分。
(二)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通报批评,根据事故级别分别由系和教务处执行。 扣发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岗位津贴,由人事处根据事故等级核定扣发数额,财务处执行。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教务处负责核实事故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人事处根据情节拟定处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能够充分认识错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事故损失,理学系可酌情从轻处理一般教学事故,或提出酌情从轻处理重大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意见。酌情从轻处理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意见,经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审核后,报主管教学校长审定。
四、复议程序
(一)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或处理有异议,应在接到系或校处理结果后十日内,向系提出复议申请。
(二)学院及系教学管理部门均应设立教学事故认定或处理复议机构。系的教学事故复议工作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其他成员应包括教学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工会主席及一名教师代表。
(三)一般教学事故的复议由系组织进行;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的复议申请由系送交教务处,由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工作组组织复议。
(四)除行政处分外,各级教学事故的复议工作原则上均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一周内完成。经教学事故复议机构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太原工业学院理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