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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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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奖励政策
时间:2015-08-26

一、为奖励我系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绩效突出的集体和教职工个人,努力提高教学、和科研能力与水平,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制定本条例。

二、取得科研成果和发表科研论文者、专利发明者、争取科研经费贡献突出者、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业绩特别突出者,除授予相应的证书外,按以下标准奖励奖金。

(一)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课题组,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取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课题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自然科学类国家发明奖、专利奖个人获得者或团体奖励5000元。

(二)在SCI、EI、ISTP收录期刊、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和一般期刊上以太原工业学院和本人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署名人发表研究论文的教职工(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都是第一署名人,只奖第一作者),每篇SCI、EI、ISTP期刊、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一般期刊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200元、50元;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按一般期刊奖励;国家发明专利奖奖励8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奖励500元。

(三)当年主持的科研项目到帐经费超过20万元以上(含20万)者,按科研经费的0.5%奖励课题主持人。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业绩特别突出、给系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重大经济效益者,系给予特别奖励,受奖人选由全院教职工推评。奖金数额另定。

三、获得教学成果、国家级、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优秀教学团队,授予教学工作业绩奖。

(一)取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团队,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取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团队,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二)取得国家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教学团队、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教学团队,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

四、在学科建设中,新获得硕、博士点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人才基地给予学科建设优秀团队奖。

(一)取得国家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才基地的学科奖励60000元;获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才基地的学科奖励40000元。

(二)获得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分别奖励60000元、40000元。

五、对在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除授予相应的证书外,每人奖励500元。受奖人选由全院教职工推评。

六、对在实验室管理、党政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人员,授予管理工作业绩奖,受奖人选由全院教职工推评,业绩不突出的可空缺。除授予相应的证书外,每人奖励500元。

七、对获得国家政府奖;省委、省政府奖;其它省级政府奖的表彰人员。包括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干部、优秀科技工作者、劳动模范、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先进教育工作者等,授予其它工作业绩奖,每人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八、对未完成规定工作目标任务或未通过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者,取消第五条第1、2款中给予的奖励。

太原工业学院理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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