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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9-02-23

院属各单位: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关爱全院师生的身心健康,维护校园公共卫生环境,加强校园文明建设。根据院长办公会第18次会议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学院制定《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现予印发。

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学院积极倡导文明之风,树立良好形象,改善学院环境,增强卫生意识,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并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宣传,正确引导,把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与创建精神文明单位、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常抓不懈。

特此通知。

附:《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关爱全院师生身心健康,维护校园公共卫生环境,争创文明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教职工(含各单位聘任的临时工)及在校学生。

二、党政办公室为全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总牵头单位,负责对整体工作的组织、安排、协调和督查。宣传部、工会、团委、保卫处、学生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院学生会及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三、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具体范围

1.不得在办公室、教室、实验室、会议室、报告厅、图书馆、学生宿舍、餐厅、医务所等公共场所吸烟。

2.教学主楼、办公楼(1、2号楼)、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为禁烟区,只允许在卫生间或室外开阔、安全的地方吸烟。

3.在课堂或会议中,严格禁止吸烟。

4.办公场所不摆放香烟、烟具;不向来校参观、检查、参加活动和联系工作的领导、客人递烟,对校外人员在校内禁烟区域吸烟的要进行告知和劝阻。

四、各单位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1.加强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建设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并结合学院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2.开展主题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橱窗、横幅、板报等各种载体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志愿者在校园内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注重实效性,营造强势生动的舆论环境。此工作由宣传部牵头,团委、学生处、学生会等部门配合落实。

3.正确引导本单位所属人员,积极在校园内举办主题鲜明的相关活动。利用教职工例会、学生班会、团日活动等形式,做好对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党总支(支部)、分团委负责落实。

4.在办公场所、食堂、校园、宿舍楼等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及其相关标志。此项工作由宣传部负责落实。

5.宣传部、学生处、团委、学生会负责宣传教育工作;保卫处牵头,工会、学生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学生会配合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集中检查和分散抽查的形式,对违反规定行为做好检查,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按规定落实处罚措施。

五、在公共场所教职工、学生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制止吸烟者吸烟;

2.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六、处理办法

1.在办公场所摆放香烟、烟具的,责令该单位改正,限期不改的处以100~300元罚款。发现在禁烟区域吸烟的,按50元/人次对本人所在单位进行罚款,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2.单位所属教职工违反规定10人次以上(含10人次),取消该单位年度“先进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精神文明单位”等评选资格。班级学生违反规定5人次以上(含5人次),取消其年度优秀班集体参评资格。

3.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各单位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违反规定2次(含2次)以上的,取消个人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学生还要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困难补助和奖学金。

七、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年终对落实本规定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本规定印发后,2月23日到3月23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3月23日起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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